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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造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某制造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某制造企业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17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5100万元。

  (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

  (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

  (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

  (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

  (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

  (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

  (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

  (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12月份购进新设备的成本能否一次性税前列支并说明理由。

  (2)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

  (3)计算业务(3)中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4)计算业务(4)中研究开发费及业务招待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5)计算业务(5)中广告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6)计算业务(7)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7)计算业务(8)中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8)计算业务(9)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

  (9)计算当年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当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不可以一次性列支。企业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生产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按照规定可以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超过100万元的不可以一次性在成本中列支。

  (2)当年的会计利润=8000-51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700(万元)

  (3)转让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500+(700-100-500)×50%

  =550(万元)

  (4)研究开发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50%=2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80×60%=48(万元)>8700×5‰=43.5(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納税所得额=80-43.5=36.5(万元)

  (5)广告费扣除限额8700×15%=130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1305=195(万元)。

  (6)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7)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工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6=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应调增应纳所得额33-32=1(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额400×2%=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8-8=10(万元)

  (8)企业缴纳的税收滞纳金7万元和补缴高管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9)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550-200+36.5+195-50+64+1+10-150+22=78.5(万元)

  (1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8.5×15%=1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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