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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

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

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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