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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税法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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