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网_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网校中级会计网校高会网校注会网校税务师网校银行职业网校经济师网校证券从业网校 会计网公告:
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注会 > 注会辅导 > 正文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区别比较大,比如,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但在消费税中,不缴纳消费税,因为外购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








关于会计网 - 联系我们 - 会计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