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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毁损报废会计处理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存货毁损报废会计处理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毀损或报废的,应在“存货盘存报告单” 单独列示数量、账面金额等,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存发现存货毁损或报废的,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款

       原材料等(残料估价)

       管理费用(赔偿不足部分)

       货: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有财产保险的非正常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赔偿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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