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合同财税会计处理
一、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进一步明确:“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
但或有事项准则对履行合同的成本应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未予明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该项修订明确了“履约成本”的含义,“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明确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
(1)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2)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案例中以建筑企业为例明确了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即,在履约期间,合同预计损失通过“主营业务成本”和“预计负债”体现,并且“预计负债”的余额随着履约进度不断调整。
三、亏损合同的税务处理
会计上确认的预计亏损,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税法上可税前扣除的损失是真实发生的经营损失,则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亏损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