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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工商局:2016年度年报公示须知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盐城市工商局:2016年度年报公示须知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同时,年报公示的登录页面和部分数据标准有所调整。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2016年度年报工作,现将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对象。2016年12月31日前(含2016年12月31日)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年报公示的时间。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的内容。企业年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等(详见《条例》第九条)。上述内容中的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其他内容均向社会公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人及出资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填报股东的出资信息,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填报发起人的出资信息。
 
年报内容中新增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的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年报内容新增社保和统计事项。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其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其中第一项、第四项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补报2015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联系方式等(详见《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根据选择的公示与否应采用不同的年报途径(详见下文“四、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联系方式信息等(详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信息,为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时的信息。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年报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
 
四、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企业、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进行年报(无需再提交年报书面材料)。具体登录方式:既可以通过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ycgsj.gov.cn)链接到“公示系统”,也可以直接通过网址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进入“公示系统”。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成功后,年报完成同时对外公示(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除外)。
 
决定不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报咨询电话说明。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下方红色字体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拨打相关咨询电话。
 
六、年报信息的修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且对年报信息的修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查和接受举报的方式对企业年报信息、特别是有多次修改纪录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现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七、特别提示。
 
除年报公示外,企业还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时公示规定的信息(详见《条例》第十条)。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八、盐城市及各区县年报咨询电话。

 

单位

内资

处资

市局

89029303

89029307

89029205

城南分局

86660202

 

招商场分局

88231671

 

县局

 

 

东台市

85212562

85275228

射阳县

82333941

82396830

建湖县

68782019

86153336

阜宁县

68697022

87382022

滨海县

84222009

 

响水县

89660021

 

区局

 

 

亭湖区

88184365

89802613

89802610

开发区

88288399

68086051

盐都区

88865166

 

大丰区

83510763
8352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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