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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湖南省工商局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
 
3、省属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
 
4、自然人及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投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其住所在长沙市城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5、冠省名称、住所在长沙市城区且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企业集团;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认为确有必要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含私营企业)。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指南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办理条件
 
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股东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控股公司。自然人及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投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其住所在长沙市城区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申请在省局登记;
 
2、在湖南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7、有公司住所;
 
 
 
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注: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由全体董事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其他
 
●表格下载
 
湖南企业登记网(http://zcj.hnaic.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中下载
 
●时间地址
 
注册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周二、周五下午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 5:30  (7—9月为3:00—6:00)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18号
 
邮编:410004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http://zcj.hnaic.gov.cn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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