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网_会计网校

初级会计网校中级会计网校高会网校注会网校税务师网校银行职业网校经济师网校证券从业网校 会计网公告:
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 >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 > 正文

实物返利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实物返利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一)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这部分不确认收入。实物返利,实质上对于销售方来说,一方面是给与客户的返利,另一方面是客户用返利购买了本公司的货物。因此,返利部分不确认收入,同时,客户达到返利规定的条件,销售方给与客户交付货物时,这部分实物确认收入。








关于会计网 - 联系我们 - 会计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