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持有和出售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入账价值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 投资时支付的相关交易费用应于发生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中。这里所指的交易费用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证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 取得时价款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而不应当构成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
一、 收到购入时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收股利
二、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收入
1.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息
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2.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三、 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上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即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按照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的成本部分,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该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贷记或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即转让金融商品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转让金融资产当月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年末,如果“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说明本年度的金融商品转让损失无法弥补,且本年度的金融资产转让损失不可转入下年度继续抵减转让金融资产的收益,因此,应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