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什么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共18位,规定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十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设计的?
答: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9”):为市场监管部门代码;第二部分(第2位“2”):为个体工商户代码;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十三、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如何办理涉税事项?
答: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税务管理信息,并纳入正常管理。
十四、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特别是被税务机关公告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在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办理解除税务非正常事宜。
十五、实行“两证整合”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实行“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七、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场所如何办理?
答: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十八、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怎么办?
答: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