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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扬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2016扬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31号令《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根据扬地税发[2007]19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2016年度开展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 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包括市区(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及原维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 年审内容
   年审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计征应缴纳保障金人数。
   (三) 年审材料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参加年审需携带以下材料:
   1. 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到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领取,或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网址http://cl.yangzhou.gov.cn/);
   2. 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提供2015年度机构编制年报;企业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提供扬州市劳动保障2015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或2015年年末扬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时,还需携带以下材料:
   3. 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4. 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内页需粘贴2015年度社保缴费情况)。
   (四) 年审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7月1日至31日,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至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
   二、保障金征缴
   (一) 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6年征收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数)×30600元(2009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 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收,用人单位应在2016年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1-15日)内申报缴纳。
   (三) 保障金缴纳
   1. 各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结果,在征缴时间内登录地税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3. 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或未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1日                       
  附注:
   联系单位: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38号(市残联二楼)
   联系电话:87814762、80989821
   传    真:8098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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