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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财会〔2019〕20号

各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兵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师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兵团财政局负责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制度和办法,师(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兵团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等统一使用“兵团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相关工作。兵师财政部门要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树立诚信理念,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019年1月1日起,所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兵团财政局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师(市)及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到基层、南疆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五)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为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30学分,专业科目60学分。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充分考虑兵团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其他兄弟省市相关做法,30学分公需科目的内容每年由兵团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提供,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后内容由兵团财政局交由第三方教育机构制定相应学习模块,学分统一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条  参加本办法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培训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七)参加“访惠聚”驻连(村)工作,到基层、南疆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和挂职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视同完成当年度全部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数。
第十一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兵团财政局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90学分后,可自行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内打印结业证书,作为完成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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