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关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处理:
收回后 |
处理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
|
以币高于受托方的加税价格出售的 |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