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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2020厦门餐饮业复工复产及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厦门市税务局:2020厦门餐饮业复工复产及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复工复产税收优惠

1、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5、对我市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如住宿餐饮、交通运输),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7、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9、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抗击疫情税收优惠

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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