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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深圳商事主体年报公示时间:1月1日-6月30日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2020深圳商事主体年报公示时间:1月1日-6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商事主体滚动年报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多报合一”工作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20〕1号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八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试点开展滚动年报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8〕9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市监信〔2019〕2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9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根据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要求,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除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外,还应当通过我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报送外商投资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在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滚动年报时间:商事主体自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实施滚动年报,年报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系统登录

  商事主体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sz.gov.cn)、深圳信用网(网址:https://www.szcredit.com.cn)、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网页版)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也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或微信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手机版)报送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凭商事主体市场监管联系人(以下简称“市场监管联系人”)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初次设置市场监管联系人联系信息的商事主体,可在登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系统时,选择一名系统已记载联系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联系人或税务经办人作为市场监管联系人。系统未记载相关人员的联系信息或需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的商事主体,可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设置或修改市场监管联系人信息。

  四、年报内容填报

  商事主体采取自行填报和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年报内容。对于年报中的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实际缴费金额、累计欠缴金额等社保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共享社保部门的有关数据,不需商事主体自行填报。对于年报中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商事主体可授权税务部门共享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商事主体在填报2019年度年报数据时系统将自动关联疫苗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充装单位许可证信息,商事主体确认后在年报中公示。对于年报中的其他数据,由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自行填报并确认。归属海关管理企业还需填写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等相关内容。

  按照《外商投资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还应当通过我市商事主体年报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填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投资者情况、经营情况、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子公司情况等信息。

  商事主体按系统提示填报年报信息并提交公示后即完成报送年度报告。商事主体报送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年度信息报告的内容不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年报后续监管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违法行为。对于个体工商户及一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含经营异常状态,下同),加强信用约束和教育引导,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的企业,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并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规定提交年报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商事主体年度报告随机抽查。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抽查发现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各行政机关将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商事主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三)商事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15。归属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由海关部门制定,对于年报中的海关年报事项,可拨打海关咨询电话12360。

  (四)商事主体在进入年报系统后,可在填报首页查看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归属海关管理企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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