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被投资企业给自然人股东分红,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东会做出了分红决议,公司没有支付股利,是否需要代扣个税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会出了分红决议,被投资企业做了应付股利的账务处理,应该按规定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