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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耕地占用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会计网zgkw.org



2019耕地占用税常见问题解答

1.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2.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以什么材料为准?

答:(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土地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m²)×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3)符合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4)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3.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大连市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辽宁省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大连市按照辽宁省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

大连市各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平方米;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我省不提高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的适用税额,占用园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草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降低适用税额比例为20%。

4.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5.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地点和征收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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